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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96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戴鋕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8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6,990元,自民國10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