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繆翔恩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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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13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4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21號卷,第9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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