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達煦二三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妍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