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被 告 吳威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