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羽媗即黃聿彤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5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