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陳淑文
被 告 君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宥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616元(本金100,000元及起訴前利息6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