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葉特琾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基興、齊泰交通實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