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送達代收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