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杜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