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上列原告對被告王淑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