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4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蔣易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