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五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何慎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