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被 告 盧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