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30元(案件繫屬日民國113年12月2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