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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敦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許金泉」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榮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