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5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意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1,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