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82號
原 告 蘇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