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60號
原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訴訟代理人 張少威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