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蕭維之
訴訟代理人 蕭廣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寄送之郵政匯票之受款人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無法入帳,受款人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方可入帳,本院將檢還該匯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