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建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伯倫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32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