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吳秀玲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2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權不存在,並聲請停止執行,但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間突發中風腦出血併蜘蛛膜下出血、水腦、慢性呼吸衰竭併氣切,至今仍持續需追蹤治療,沒有工作能力,需要仰賴親人接濟始得生存,實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是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非謂當事人全無財產,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另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三、本院之認定:
㈠經查,聲請人前於108年間因動脈瘤破裂併顱內出血經手術治療,再於113年間因顱內動脈瘤、水腦等病症經手術治療,並自109年11月10日起經鑑定為輕度身心障礙等事實,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在卷為證。
㈡次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最近3年內僅111年有其他所得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財團法人鯤鯓王慈善基金會發給),112、113年均無所得,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參限閱卷)。
㈢參酌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本金、利息總額為1,279,208元,裁判費為16,476元,聲請人現無所得、財產,恐難以支應,故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非無據。並審酌本院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27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全卷內容,堪信聲請人已就其主張提出相應之理由,尚待該案審理後始可認定,起訴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法之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