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消小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安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暿諾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扣除上訴人前繳1,500元,尚應補繳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之上訴狀雖另有提及先位、備位聲明,然此部分因涉及訴之變更及追加是否合法,屬第二審之審理範圍,非屬第一審所得認定及裁定補正上訴裁判費用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