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消小字第15號
原 告 吳佳翰
被 告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蔡允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及聲明均引用兩造之書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二、按定金,係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以確保契約之履行或擔保契約之成立為目的,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可知須契約因不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始得請求返還定金。又依兩造不爭執之臍帶血儲存服務合約第9條、胎盤暨臍帶間質幹細胞儲存服務合約第10條約定,甲乙雙方瞭解並同意,甲方(即原告配偶)所委託之臍帶血收集醫師,有權依照醫學專業之判斷決定甲方於生產之際是否適合進行臍帶血之收集。前項收集未完成並提供相關證明者,乙方(即被告)應無息全額退還甲方支付之任何費用或款項,並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於通知到達時合約終止(小字卷33、47頁)。經查,原告之配偶因自行選擇採蓮花生方式分娩,導致醫師無法採集臍帶血等情,經幸福安診所於115年2月11日函覆本院,依病歷圖及產程圖,當日產婦於待產期間雖有偶發性胎心音下降之情形,然其子宮頸擴張與胎頭下降之進展曲線均位於標準區間,並未跨越警戒線,經臨床評估後,其進展尚未符合臨床醫學定義之「難產」診斷標準;產婦於114年5月6日辦理住院手續時,已由護理人員完成環境介紹及自費項目說明,產婦於充分瞭解後親自簽署相關同意書(該診所檢附自然陪伴生產計畫介紹暨同意書,產婦親簽勾選蓮花生服務),程序符合醫療常規;「蓮花生」於臨床上並非基於醫療必要性或新生兒照護之適應症所採取之醫療行為,而是提供產婦實踐生理自然斷臍與親密連結之非醫療性分娩選擇;「蓮花生」之技術要件為不即時剪除臍帶,而臍帶血採集須於胎兒出生後立即進行穿刺擷取,兩者在操作程序上具備物理排他性,故選擇其一即無法併行另一項作業等語(小字卷115、116頁),參以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之配偶於114年5月6日入院待產,隔日(7日)自然生產(調解卷13頁),可見原告於住院之初,經診所人員介紹後即自由決定選擇蓮花生分娩,且以蓮花生方式分娩即無法進行臍帶血採集,已可預期,此非為醫師於原告配偶生產之際所為之必要性醫療處置。是被告無法履行契約,係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所致,且不符前開合約約定全額退費之情形,被告所辯為可採。依上述規定,定金不得返還,故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新台幣(下同)1萬元,自無可採。
三、原告另主張兩造曾有退款共識乙節,為被告所否認,而由雙方LINE對話紀錄內容(小字卷91-101頁)僅能證明雙方曾洽商如欲解約之程序及應提出診斷證明資料之過程,並無法證明被告有承諾返還定金之意思表示。至原告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9條規定請求返還定金等情,惟查系爭臍帶血儲存服務合約第9條、胎盤暨臍帶間質幹細胞儲存服務合約第10條已明白約定如上所述,且未於契約告知產婦自行決定採取生產方式致不能收集臍帶血而無法退款乙節並未違反「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難認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又本件並無證據證明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亦無於交易7日內解除契約,不符合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原告依消保法上開規定請求返還定金,難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返還1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5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