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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廖瑞安  
被      告  蘇芷樂(即蔡宛妮之繼承人)

            蘇芷漾(即蔡宛妮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蘇偉忠即卓岳工程行(兼蔡宛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5日宣判,惟因原告具狀聲請變更訴之聲明,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