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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107號
原      告  狐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251元【計算式:154,035元+114年1月31日至114年5月15日之利息2,216元=156,25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