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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同上) 
被   告 張育笙  住○○市○○區○○○村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113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 年9 月9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9 月9
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如附件),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1228元,及自民國114 年8 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