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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  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盛鴻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心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究係主張就本金若干元,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同年9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違約金?又原告既主張被告盛鴻運企業有限公司積欠原告之債務,於114年6月25日視為全部到期,為何自114年6月25日當日,即按遲延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為何自114年9月27日起,按遲延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均有不明,有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