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246號
抗 告 人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信助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