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377號
上 訴 人 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富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金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