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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429號
原      告  陳金圍  


被      告  郭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5,1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6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