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陳守涓
被 告 首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士毅
被 告 蔡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等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