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46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沈沭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沈沭丞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1,1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