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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662號
原      告  銓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佑仲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葉雲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對其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支付命令所載對於原告之債權不存在等情。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係位於「宜蘭縣○○鄉○○○路000號」,有聲請支付命令狀可參,原告亦未陳明另有何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之依據,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上開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