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7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林孟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定費新臺幣1,5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