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8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勝輪汽車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年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永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