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9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雅婷
宋桂媚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雅婷、宋桂媚(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19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