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94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睿明
被 告 謝吉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的裁判費,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