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11號
原 告 陳彥文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一、起訴狀簽章。
二、陳秉禮、陳麗卿之繼承系統表(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需載明各人之出生日、死亡日、出生別)、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13年11月12日民事追加被告聲請狀註明原證三有陳秉禮繼承系統表但未檢附】。
三、分割方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