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4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張月瑜
楊東憲
被 告 黃江溪
陳志強即陳黃金止之繼承人
黃金來
黃正雄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黃正雄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訴請分割被繼承人甘瓦所遺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被繼承人黃厘所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動產,並就附表編號1、2、3所示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經查,甘瓦(民國82年6月29日死亡)之繼承人其妻黃厘(88年12月25日死亡)、次男黃天送【102年6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江溪、陳黃金止(109年9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陳志強)、黃金來】、三男黃江溪、孫黃正雄(其父為甘瓦之五子黃東山,已於72年8月14日死亡,由黃正雄代位繼承)、長女陳黃金止(109年9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陳志強)、次女黃金來;又黃厘已於88年12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次男黃天送、三男黃江溪、孫黃正雄、長女陳黃金止、次女黃金來,故黃正雄就甘瓦之遺產之應繼分應為5分之1(計算式:1/6+1/6×1/5=1/5);就黃厘之遺產之應繼分為5分之1。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債務人黃正雄繼承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不動產之價值為準,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即新臺幣(下同)376,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
三、原告起訴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甘瓦、黃厘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