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6號
原 告 西山望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施穎弘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陳育進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20日宣判。茲因兩造於宣判前之114年11月17日具狀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9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自114年11月17日停止,即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