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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6號
原      告  西山望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施穎弘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陳育進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20日宣判。茲因兩造於宣判前之114年11月17日具狀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9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自114年11月17日停止,即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