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育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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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天佑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西山望間請求侵權行為(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30,2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2,9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