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宣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王宣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503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