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伯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杉化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40元,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