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35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陳巧姿
被 告 魏瓊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