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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35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陳巧姿  
被      告  魏瓊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