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宣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宣弼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1,9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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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金34萬554元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1日(此有原告起訴狀所附自行繳納款項收據上本院收款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113年度司促第23585號卷第6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3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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