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07號
參 加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參加人為輔助被告蔡弘仁,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