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3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謝榮俊
被 告 林䭲蒽即林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庭期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9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