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8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朝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碧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4,2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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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金15萬元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
| | 本金15萬元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3月4日(此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憑,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卷第5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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