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施柏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采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1,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