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林采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58,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